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对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进行布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修订内容
(一)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
1.二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填报单位增加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已于2010年3月升级修订)。
2.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指标增加“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代报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数”。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分支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不再填报此表,社区卫生服务站数字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报,分支机构数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已于2010年3月升级修订)。
3.村卫生室年报表(卫统1-4表):2010年村卫生室年报表上报时间延至2011年2月15日。
(二)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医师不填报第2.3项(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和第2.5项(医师执业范围代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第2.2项(从事专业类别代码)选择“11或12”,第2.4项(医师执业类别代码)选择“3公共卫生”。《卫生机构其他科室分类与代码》增加“74 输血科(血库)”。
(三)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沿用2007年卫统4表式样。第1.1项(医疗付款方式)、第2.2项(入院科别代码)、第3.2项(出院科别代码)执行2009年统计分类,第5.5项(手术编码)填报2008版ICD-9-CM3编码。
二、有关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审核数据,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杜绝极值数据的产生。
(一)更新上报《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卫生部正组织编制《2010-2020年医药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所需基础数据由卫统2表提供,更新卫统2表是今年全国卫生统计工作重点。各填报单位务必于2010年9月30日前登陆网络直报系统,在线更新并重新上报本单位卫统2表(无固定人员的分支机构空表上报),主要是录入新增人员,标识调出人员,修订原有职工变动或错误信息。修订重点:必填项不得空缺;订正见习医师信息,系统不再要求疾控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录入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改为合理性审核)。由于前期升级时,部分单位数据因代码不一致(汇总户和基层户账号混用),存在少量数据丢失的情况,各单位填报时必须先从服务器下载数据,检查数据是否有缺失,查缺补漏、更新上报,本单位人力表人数应与在岗职工数一致,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数(含合同制护士)应与医师执业和护士登记注册数一致,县区级卫生局以基层户账号填报或指定机构代报本县区诊所人力表。地县两级卫生局批量审核本辖区人力表,通知有关单位补报或订正数据。
(二)在线更新上报《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动态维护医用设备数据库。有关医疗机构务必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从服务器下载数据,在数据基础上,根据设备购进及报废等情况,录入新增设备,标识报废设备,删除重复记录。从2010年10月起,卫生部每月5日自动抽取医用设备数据,从10月1日起,各单位务必在设备变动一个月内完成卫统3表的更新。
(三)继续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填报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要求,医疗机构要按时报送月报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按季导入出院病人数据库。
(四)及时完成2010年年报任务。除村卫生室年报数据延至2011年2月15日前上报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年报数据上传时间不变,上报期限为2011年1月15日。
(五)动态维护卫生机构信息表。机构信息表是系统管理、统计分类汇总和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编号的基础。县区级卫生局要依据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和医院等级评审等行政记录,添加新增机构信息,修订机构类别、设置主办单位和医院等级等属性代码,实时维护好机构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统计制度》布置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各单位人事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人力表及设备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今明两年统计任务艰巨。地市级和县区级卫生局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保障系统维护、工作布置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制度,提高直报数据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建立会审、订正和督查制度,努力提高直报数据质量。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