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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资金补助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卫办发〔2010〕163号)
【发布时间】:2010-08-23  【发布人】:李艳萍  【部门】:妇幼社区处  【阅读人数】: 2273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日前,我厅对中央转移支付贵州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及2009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沉淀依然较多;二是部分地区对国家核减补助资金的方法理解有误,制定的补助流程和补助标准不尽合理;三是未做到应补尽补。为及时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研读卫生部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准确把握资金核减方式,科学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住院分娩补助办法

各市(州、地)卫生局要根据当地近几年平产、难产孕产妇比例和医疗费用水平,测算并制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剖宫产及危重孕产妇补助标准,同时,合理调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与新农合资金的报销程序和比例,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金额达到人均400元的补助标准,防止资金沉淀和过度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住院分娩补助资金报账程序,最大程度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率,做到应补尽补

(一)各地要在严格执行现有住院分娩补助方案的同时,做好县外、省外分娩和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工矿医院等)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核实、发放工作。对于满足以下条件者应给予补助:

1. 所有本地农村户籍,2009101以后住院分娩,尚未兑现补助资金的;

. 分娩医院具有助产资质的;

. 能够提供分娩医院开具的发票的。

.嫁入本地,无本地户籍的农村孕产妇按照本地农村孕产妇由医疗机构给予现场补助。

(二)基本流程。

1.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要加强政策宣传,并对当地2009101以来分娩的产妇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是对外出务工的农村孕产妇家庭要重点排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孕产妇及时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同时,动员产妇或家属持产妇身份证、户口本、住院分娩医院发票、加盖分娩医院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备案、报账;

2. 乡(镇)卫生院应专人负责核对报账人条件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产妇,应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现行补助标准,填写四联单[安冬2] ,并现场发放补助金。

3. 乡镇卫生院将报账人资料联同四联单上报县卫生局“降消”项目办公室,县“降消”项目办核查无误后应于2010930前将补助款全额下拨乡(镇)卫生院。

三、组织管理与数据统计上报

(一)项目资金补助工作是直接关系来年国家下拨、核减我省项目经费的大事,也事关各县项目工作开展的经费保障,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在2010930日前,完成当地县外、省外分娩和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核实、发放、下拨等全部工作。

(二)加强项目信息数据报送工作。为保证今年我省项目受益面的扩大,减少明年国家核减我省项目经费比例,此次补助工作的所有数据信息必须纳入2010年度第三季度数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关于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卫妇社函〔201016号)按时填报项目季报表和月报数。各市(州、地)卫生局要于2010115日前将此次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书面报我厅。

联系人:李艳萍,

联系电话(传真):0851-6813852

Email: li_yanping7374@126.com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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