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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办发〔2010〕127号>
【发布时间】:2010-07-13  【部门】:信息中心  【阅读人数】: 510

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卫生系统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111号)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我省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情况,查找和梳理卫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营造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卫生系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对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提高统计服务能力。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问题;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关于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7项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0710-20日)。地市级卫生局要对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自查工作。于726日前将本市(州、地)自查报告报我厅信息中心,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二)抽查阶段201072782。我厅将组成检查组抽查部分地区统计执法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检查组要及时向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201083-15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认真纠正和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四、保障措施 

我厅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花继明副厅长任组长、成员为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联系电话: 0851-6820915

电子邮箱:zhouxio@qq.com

 

附件:卫生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卫生厅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花继明(省卫生厅副厅长)

成员:李光毅(省卫生信息中心主任)

宋文勇(办公室副主任)

王永强(监察室主任)

解德沛(规划财务处处长)

童亦滨(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钱铭德(农村卫生管理处处长)

张玉琼(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

阮中健(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

金海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负责人)

 

 

 

 

 

 

 
 
 
 
文 章 附 件:
 黔卫办发[2010]127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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