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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10〕68号)
【发布时间】:2010-07-06  【发布人】:张青锋  【部门】:妇幼社区处  【阅读人数】: 2516

各市(州、地)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保障母婴安全,进一步提高我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结合《贵州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2009年中央转移支付贵州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管理流程

(一)掌握、上报孕情。

1、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至少1名保健管理员,负责辖区内育龄妇女中怀孕妇女的走访调查、孕情掌握及上报、高危孕产妇初步筛查、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工作。

2、村保健员初步确定妇女怀孕或收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来的本村妇女怀孕信息后,应在《贵州省孕妇登记表》(附件1)中进行详细登记,对农村孕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卡;告知孕妇在孕早期继续服用3个月叶酸以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同时,还应详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孕早期建卡、孕期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必要性、安全性以及国家对农村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补助等有关政策、知识。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孕早期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村保健员应督促孕妇尽量在孕12周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并按要求进行产前随访检查。

3、村保健员应对本村孕产妇有否高危因素进行初步筛查,一旦发现高危孕产妇,应及时将高危信息通知乡镇卫生院。乡级或以上机构进一步检查确定高危因素后,应在《贵州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附件2)中进行登记,并纳入重点监测、随访、管理(详见“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

在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的例会上,村保健员应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本村孕妇登记信息、孕产妇及婴儿死亡信息,同时乡(镇)级向各村保健员反馈本院诊断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来的孕产妇信息。

(二)早孕建册与健康评估。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孕12周前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贵州省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的要求,详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尿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还应进行血型、肝肾功能、阴道分泌物、HIV抗体、梅毒血清学等实验室检查,对孕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和个人卫生、营养保健等指导,并将有关检查结果在孕产妇保健卡(册)的表格中详细记录。

2、对高危孕产妇要特别注意,建卡()时要详细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科病史,并开展常规体检、妇科检查以及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等有关实验室检查。

3、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早孕建(卡)册及健康评估信息报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由妇幼保健机构逐级反馈至孕妇所在的乡、村保健员。

(三)产前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两个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孕妇至少进行4次产前检查和健康指导。

2、孕早期检查无异常的孕妇,可由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医生进行产前检查,但高危孕妇必须由乡(镇)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产前检查和健康状况评估,并纳入高危管理;高危孕妇在孕25-36周、37-40周的产前检查,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3、产前检查重点应检查、评估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并做好孕期传染病防治、营养、母乳喂养及自我监护等指导,及时发现、治疗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尽量避免早产及低出生体重新生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内科病史的采集、检查及详细记录,并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评分;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查次数或检查内容,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包括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及评分≥10 分者),要填写转诊单(附件4),在妊娠期转至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产科急救中心”进行诊治,病情缓解后转乡镇卫生院,并按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各级卫生人员应将产前检查和指导情况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贵州省孕产妇保健卡》中详细记录。

(四)住院分娩。

1、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可自主选择“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定点分娩服务机构;对产前检查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孕产期并发症及评分≥10 分的高危孕产妇,应根据病情程度及变化情况,提前安排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掌握各类助产技术、剖宫产术的适应症,尽可能地减少剖宫产手术。

2、乡、村建立孕产妇运送组织。特别是对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山区,要成立孕产妇护送队积极转运产妇,同时与附近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尽量缩短转运时间。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或“产科急救中心”,要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畅通绿色通道,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及时办理入院手续,专人负责、积极救治,并及时报告和反馈,避免诊治延误。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将孕产妇分娩及新生儿出生时的有关信息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登记本》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中详细填写,在产妇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本人或交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每周至少2次)到各医疗机构收集产妇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孕产妇住院分娩信息,并及时反馈到各乡镇。

(五)产后管理。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于产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了解健康状况和有无出生缺陷等情况;产后42天作健康检查和保健指导。(详细内容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2、产后访视中或高危产妇住院期间,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及产后抑郁等问题时,应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六)新生儿健康管理。

1、新生儿检查与处理:胎儿娩出时,医务人员要按窒息复苏流程对新生儿进行初步评估,一旦发现新生儿窒息,必须立即按流程进行复苏操作,尽量避免新生儿死亡并减少后遗症发生。

对难产、急产、产程延长等异常分娩的新生儿和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窒息、宫内感染等新生儿应纳入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并对家长进行保健、护理、监测及有关注意事项等指导。如遇疑难病例、病情复杂等情况,应组织产儿科等专家会诊,必要时转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2、新生儿访视:新生儿出院1周内,由乡镇或村级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重点询问并观察喂养、睡眠、黄疸、脐部情况,测量体温,进行身高、体重等体检,并在《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中记录。同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母乳喂养、护理、常见病防治等指导。

3、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由家长带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

(七)婴幼儿健康管理。满月以后至36个月的随访服务均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进行。随访频率及内容详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二、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县级:负责辖区内母婴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督导考核;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审核,严格资格准入和打击非法接生;负责按照《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狠抓产科建设,提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孕产妇/新生儿急救领导小组”,指定和建设“产科、儿科急救中心”,协调、解决和处理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中的各种困难、问题;负责为辖区内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市级: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制定限价标准、经费管理、督导考核等;负责按照《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和提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和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孕产妇/新生儿急救领导小组”,指定和建设本地区“产科/儿科急救中心”,协调解决和处理本地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负责为辖区内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3、省级:负责制定下发并组织实施全省母婴安全与健康管理的有关文件、技术规范及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督导、考核;统筹规划、着力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全省母婴安全与健康管理水平;为全省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医疗机构职责。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及时发现、掌握、登记和上报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孕情以及本村孕产妇分娩、死亡和婴儿死亡等基本信息。

2)发放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动员孕妇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早期《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

3)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对辖区内孕妇进行早孕建卡,对非高危孕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和健康指导。

4)初步筛查高危孕产妇,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乡镇卫生院,指导、护送高危孕妇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住院分娩。

5)宣传国家对农村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补助的有关政策和住院分娩保母婴平安等健康知识,动员孕妇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对辖区内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按要求进行产前检查、孕期指导等孕产妇系统管理。

2)确定高危因素,并对高危孕产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和合并症,对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

3)取得助产资质的机构可开展平产接生等产科适宜技术服务。

4)核实、上报辖区内孕产妇、婴儿死亡信息。

3、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建立产科、儿科急救中心,承担辖区内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产儿科人员进修、产儿科适宜技术培训与指导,参与本级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工作。

2)取得助产资质的机构可开展平产接生、助产、剖宫产等产科适宜技术服务,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严格执行限价分娩。

3)定期选派专家对下级医疗机构进行蹲点帮扶、技术指导等。

(三)妇幼保健机构(计生妇幼保健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母婴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并按要求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有关妇幼卫生信息;

2、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人员培训、业务督导、技术指导;

3、负责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4、取得助产资质的机构开展产科适宜技术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1、各市(州、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使用要求,对承担服务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发放服务费用。

2、各市(州、地)、县(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办公室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人均财政补助400元的标准,并对补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独立核算。对核实的“住院分娩补助”费用要及时下拨到定点医疗机构,保障机构运转。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产儿科质量建设、各级业务培训、督导考核、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工作。

(二)能力保障。

1、产科质量与能力建设

各地应根据《贵州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加强县级、乡镇级医疗机构的产科建设,并对县、乡、村各级保健员和产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特别是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识别与处理、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技术,使之能履行相应职责,提高服务能力。

2、绿色通道

1)各县要指定至少1家医疗机构成立“产科急救中心”、“儿科急救中心”,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产儿科急救小组,并建立和完善产儿科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新生儿急救小组工作制度。

2)产儿科急救中心要建立与辖区内各转诊单位(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的网络联系,辖区内每个乡、每个村都要有明确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有切实可行的呼救、运转、抢救运作程序,以保障绿色通道安全畅通。

3)各县应根据需要配置供血机构、储备用血,保障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用血。

(三)制度保障。

1)实行住院分娩首诊负责制: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对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切实保障母婴生命健康安全,不得以户籍、经济、政策外生育等原因推诿病人或延误抢救治疗。

2)实行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病例报告、评审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已经下发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实施细则》执行。为分析新生儿死亡原因,为政府部门制定遏制新生儿死亡的对策提供依据,从今年开始对医疗机构死亡的新生儿病例进行评审。要求发生新生儿死亡病例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附件5)、《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附件6),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家庭内死亡病例由乡镇级医疗机构核实后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市、省级应每半年分别组织1次新生儿死亡评审(评审报告见附件7),并将有关评审结果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3)实行孕产妇、婴儿死亡季报及通报制度:各市(州、地)卫生局于1154157151015日前,上报前一个季度孕产妇/婴儿死亡及其他主要妇幼卫生指标情况(附件8);省卫生厅将每季度向各市(州、地)卫生局通报全省孕产妇、婴儿死亡情况,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并采取相应对策遏制孕产妇/婴儿死亡的发生。

4)实行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责任追究制:对在防范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工作中失职或未尽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对发生上述问题,但又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年度内多次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

四、督导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母婴安全管理及有关项目工作的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各项妇幼卫生指标改善情况、以及各类妇幼卫生信息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等内容进行检查、督导、考核、评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制定督导计划,并组织精干专业人员对辖区内妇幼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指导,特别要对工作进展情况不理想、存在困难或问题较突出、妇幼卫生指标改善不显著的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督导,并将督导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省对县级的督导覆盖率应不低于20%,地级对辖区内的县级开展督导指导,每年覆盖应不低于50%;县级对乡级的督导原则上应每季度一次,全年要求覆盖辖区内所有的乡镇。

督导、考核方案另文下发。

 

附件(另附):1、贵州省孕妇登记表

2、贵州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表

3、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

4、危重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

5、儿童死亡报告卡

6、贵州省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

7、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

8、贵州省妇幼卫生主要指标季报表

 

 

 

 

年六月二十一日

 

 

 

 

 
 
 
 
文 章 附 件:
 母婴安全管理-附件(1-8).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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