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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印发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5-12  【部门】:办公室  【阅读人数】: 2244

日前,省卫生厅联合民政、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制定印发了《贯彻落实〈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我省自2003年启动实施新农合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农村地区已全面实施新农合制度,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意见》就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提出了9点实施意见:一是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二是提高筹资水平,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三是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四是试点支付方式改革;五是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六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七是坚持便民的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的有关工作;八是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九是加强各部门合作,做好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意见》强调,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级卫生、财政、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集资金,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合作,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巩固完善和持续发展。

目前,各地正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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