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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市县政府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4-22  【部门】:办公室  【阅读人数】: 1794

近日,经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省食药监局等多家部门协商一致,就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移交市、县政府管理出台了意见。

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移交问题。各地按省编委办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人员编制整体移交市、县政府管理。后勤事业编制省编委办收回,由市、县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同时,将各地食药监局所属药品检验所及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省编委办收回此前核定的事业编制,由市、县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药品检验所的在职人员名册、数字信息,由省编委办、省人社厅、省食药监局核实并提供,离退休人员名册由省食药监局核实并提供。

关于人员档案和工资移交问题。各市(州、地)食药监局处级干部(含事业单位)和各县食药监局科级干部的人事档案移交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各市(州、地)食药监局科级以下干部(含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和各县食药监局科以下干部(含工勤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移交后,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组织和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食药监局将按有关工资政策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发放名册报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执行。

关于经费预算下划问题。省财政厅和省食药监局将各市(州、地)食药监局的经费预算指标(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下划给各市(州、地)财政局和食药监局,由市(州、地)财政局和食药监局根据各县食药监局的人员编制等进行再分配下划(须报省财政厅和省食药监局备案),属“省直管县”的省财政厅通过年终结算直接办理划转。从2010年起,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当地食药监局及药品检验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拨付,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执法办案、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对于药品抽验费、药品快检车运行费用等专项费用,将继续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食药监局核实后逐级下拨。

关于资产移交问题。各地食药监局及药品检验所以20091231日会计决算数据为依据,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及时办理移交工作,并由各地审计局、财政局、食药监局及药品检验所共同接收移交资产。对涉及需要产权确认或过户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对各地食药监局及药品检验所正在实施的基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仍按原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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