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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启动乡镇卫生院改革
【发布时间】:2010-04-08  【部门】:办公室  【阅读人数】: 2318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试行)》正式印发,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与设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是在农村相应区域内提供综合性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其功能定位是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

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在每个乡镇举办一所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履行人事管理和业务工作部署、指导和考核职责,乡镇党委、政府对其履行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考核职责。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立独立的预防保健科,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深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对辖区村卫生室实行规范统一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实行全员聘用

乡镇卫生院改革将核定人员编制,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其中公共卫生要达到岗位设置总数的20%-40%

人员定岗竞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竞聘。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无相应空缺的岗位,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实施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落实零差率销售

乡镇卫生院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贵州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一般卫生院允许使用贵州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中心卫生院允许使用贵州省补充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30%。

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试点过渡期间,暂以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组织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和运行补偿机制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实行药品零差率减少收入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余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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