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黔卫办发(2010)12号] |
| | 【发布时间】:2010-02-03 【发布人】:严刚 【部门】:信息中心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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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
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黔卫办发〔2010〕12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注册各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推动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和《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统计2009年年报和2010年有关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09〕131号)的规定,要按时、按要求完成有关报表的报送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瞒报和漏报,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可靠。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9-2002)的要求,做好医疗机构代码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并依据《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核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号》。
三、信息发布。我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
附件(另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可在卫生部网站
http://www.moh.gov.cn下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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