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卫生局,盘县、织金县、南明区、红花岗区、铜仁市卫生局:
根据全国《2008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卫办发〔2008〕1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9年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09年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建立健全适合我省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逐步达到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50%。
1、示范区
(1)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
(2)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5%。
(3)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90%。
(4)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5%;为筛查结果阳性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提供确证检测。
(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服药率分别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7)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开展常规儿童保健随访,还应加强随访次数(随访次数孕产妇2次、婴儿除常规儿童保健随访,还应在生后1、3月、6月、9月、12月和18月随访至少6次,视情况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2、非示范区
(1)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3)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85%。
(4)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为筛查结果阳性孕产妇和婚前保健人群提供确证检测。
(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服药率分别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12月龄及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7)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85%;开展常规儿童保健随访,还应加强随访次数(随访次数孕产妇2次、婴儿除常规儿童保健随访,还应在生后1、3月、6月、9月、12月和18月随访至少6次,视情况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工作总体规划,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和主管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卫生系统内部建立以妇幼部门为主,疾控、医政、农卫、规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制定各级当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执行方案、工作计划和健康教育计划。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测流程。
(二)人员培训。各级分别召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专题工作会和举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培训会。培训对象包括医疗保健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各级关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业知识
(三)宣传与健康教育。开展以针对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为主的健康教育活动。将农村、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和场所,要求尽量扩大覆盖面,宣传教育内容侧重预防知识、提高个人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技能、国家和当地的防治政策、关爱和反对歧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等方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动员街道和乡镇基层政府主动参与,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资源,组织落实好各项活动。
(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服务。
1、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生殖健康医疗保健服务中,应该关注妇女艾滋病感染的可能图径和感染状况,将预防育龄妇女艾滋病感染以及减少艾滋病妇女非意愿妊娠与生殖健康医疗服务密切结合。在生殖保健服务中,做到提供艾滋病预防信息及服务,预防育龄妇女感染、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减少非意愿的妊娠。
2、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常规化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到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过程中,形成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关怀和支持体系。
(1)提供咨询与检测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同时,主动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信息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检测;提供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相关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强调孕期尽早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根据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解释检测结果;提供预防艾滋病感染和改变危险行为的信息;提供避孕、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转介服务等指导。
(2)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保健管理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儿童保健等服务。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和所生儿童18月龄确证艾滋病病毒感染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①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的婴儿保健服务、提供各种干预措施和随访,提供住院分娩服务。
②地、县两级必须各落实至少一家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纳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终止妊娠等相关服务。
③地、县两级必须各落实一家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完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的随访追踪服务,对同一例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的随访追踪的医务人员应做到固定不变,以保证随访工作质量和得到服务对象的配合。
④医疗保健机构在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知情同意和签署知情同意终止妊娠书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同时提供有效的避孕措施。
⑤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在知情选择继续妊娠下,应在知情同意下,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和所生婴儿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服用,提供住院分娩和安全分娩以及人工喂养等干预措施服务。
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艾滋病相关症状和体征,疾病发展程度、免疫状况(有条件地区进行CD4细胞检测)及抗病毒治疗情况,兼顾孕产妇自身健康和预防母婴传播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方案。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确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及时、全程、规范用药。在开始应用抗病毒药物之前,应充分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家人坚持规范应用抗病毒药物的重要性及相关信息,提高用药依从性;在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血常规、肝、肾功能和免疫状况等,密切关注耐药性及药物副作用,加强抗病毒药物应用后的随访,必要时进行处理或提供转介服务。
提供适宜的、安全的助产服务。动员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可接受性、适宜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价,并进行婴儿喂养的科学指导与随访,最大限度地减少通过喂养导致的母婴传播,并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
⑥有针对性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计划免疫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
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随访服务,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五)督导与评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完成督导评估工作。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卫生局根据年度计划及工作任务,定期组织自查和督导评估。县级妇幼保健及皮防机构按工作进程开展技术指导。
示范区县级督导每季度1次,共计4次,每次6~8个乡(社区),每次每个乡(社区)至少3个村(社区服务站),保证全年覆盖所有的乡(社区)和1/3村(社区服务站)。
非示范区县级督导每年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每次至少6个乡,每乡至少3个村。
2、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卫生局根据年度计划及工作任务,定期组织自查和督导评估。地级妇幼保健及皮防机构按工作进程开展技术指导。地级督导不少于2次,每次每个区(县)不少于5个乡(社区),每次每个乡(社区)至少2个村(社区服务站)。
3、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重点对省、地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与评估。省妇幼保健所、省艾防所安排工作进程开展技术指导。省级对五个示范区督导至少1次;对非示范区采取抽样督导。
4、地、县级开展中期和终末督导评估各1次。地级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上报中期和终末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督导资料;县级于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上报中期和终末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督导资料。
(六)提高职业暴露人群的防护意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临床诊疗服务和检测中要认真执行各种医疗操作规范、采取防护措施,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实行普遍性预防原则。
(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健全原始登记和数据资料收集、填写、审核、整理、汇总和按时上报。各部门上报资料均应留底。
县(区、市)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前来本机构咨询、检测、治疗的孕产妇进行分类登记和汇总统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于每月2日统一报县妇保站(所、院)。县级妇保机构负责本辖区报表的收集、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报市(州、地)妇幼保健机构,市(州、地)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妇保所和皮防所,地级对月报表应以县为单位进行汇总上报。省妇保所负责各市(州、地)上报资料的汇总,并于每月的15日,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幼保健中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上报时间按卫生部《预防艾滋病工作实施方案》(修订)要求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应于获得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报、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报;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42日)后5日内填报;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5日内填报。
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软硬件建设,落实专人按时完成纸质报表的上报和网络直报,不断提高上报信息质量,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和执行保密制度,落实网络直报的专用电脑,提高信息安全的程度。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省、市、县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省、市、县级疾控机构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HIV抗体筛查、确认实验,为建设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及艾滋病检测点提供技术指导,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将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和确证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婴儿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管理和治疗体系。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经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示范区项目经费从中央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检测试剂、预防药物、咨询与检测费、培训经费、专家技术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幼儿的随访费、孕产妇终止妊娠、婴儿配方奶粉和隔离防护设备。2008年中央转移支付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见附件2)。
(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非示范区经费。
1、抗病毒药物: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抗病毒药物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统一安排。
省妇幼保健所从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所领取抗病毒药物;市(州、地)妇幼保健院(所)指定专人(具有一定的妇产科临床基础的专业保健人员)从省妇幼保健所领取,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抗病毒药物服用指导、发放和管理,避免药物过期;市(区、县)妇幼保健站(院)同样指定专业保健业务人员从地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取抗病毒药物,负责指导本县的抗病毒药物服用指导、发放和管理,避免药物过期。
2、开展艾滋病咨询、艾滋病抗体检测和标本送检费用、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住院分娩及孕妇终止妊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
3、培训经费、督导费、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随访费和奶粉所需经费由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本级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招标采购。示范区检测试剂、抗病毒药物和防护设施招标采购统一由卫生厅负责,于2009年上半年完成。
四、项目执行时间:2009年全年。
五、项目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各级完成书面总结及典型专题资料收集上报。
附件:1、2009年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计划
2、2008年中央转移支付贵州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工作资金分配方案。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