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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新增投资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09〕20号>
【发布时间】:2009-08-10  【部门】:规财处  【阅读人数】: 4016

各市(州、地)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加强对中央新增投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工作,充分用好中央资金,避免违规乱拆乱建、重复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成功能分区完善,流程合理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在充分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现有卫生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卫生机构。

二、强化总体规划意识,加强规范管理,严禁乱拆、乱建。需要拆除原有业务用房的,原业务用房须经有关部门鉴定,鉴定为危房的,方可办理拆除相关手续。

三、县级医院(含中医院)的建设原则上在原址建设。严格控制迁址新建,确因区域卫生规划、原址建设用地面积严重不足等情况,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基础上可以选址新建。原址医院建筑原则上仍然用于卫生服务,需置换的,须补回相同建筑面积的医院用房。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项目严格审查。对已落实土地、规划、配套资金等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方可作为国债备选项目上报;对已批准又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收回。

五、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各地要根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97号)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优化流程、完善功能。建成后达到功能设置齐全、流程合理,各类功能用房面积所占比例符合标准的要求。

各项目单位的初步设计方案除按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外,文本部分对所辖地区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人员编制数、医技人员比例,上一年度医院收入数、开放床位数、日门(急)诊量,现有建筑面积及功能分区,拟建后各类功能用房所占比例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须详细清晰。

六、做好环保和节能减排。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项目单位总体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和消防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节能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七、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黔卫发〔2006〕140号文件要求,成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家组,负责对本区域乡镇(含乡镇)以下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功能分区、流程等进行论证,而后按程序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县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省卫生厅按建设程序组织专家对功能分区、流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各市(州、地)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功能分区、流程等进行论证,论证后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八、严格按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报批程序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开工建设。

九、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及安全采取有效控制,按合同依法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监理部门规范监理,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建成。

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6〕413号)文件要求,建立专用帐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做到建设项目“投资方向明确和责任明确、严格审查和严格监管”的要求。

十一、建立督促检查追究制度。各地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省卫生厅将适时组成督促检查组,对中央新增投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按期开工建设项目、完不成应有的实物工作量形成投资以及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的实施,或统计资料不真实、粗制滥造,影响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大局的项目,将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督促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十二、建立周报制。各市(州、地)卫生局于每周四下班前,统一将本区域内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报省卫生厅,对漏报、迟报、瞒报的地区和单位将通报全省。

 

联系人:郭安平、罗兰。

联系电话:0851-6824357   传真电话:0851-6872866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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