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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09〕75号>
【发布时间】:2009-07-22  【部门】:人事处  【阅读人数】: 5337

各有关市(州、地)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满足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2008年年底卫生部、财政部在我省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试点工作。项目经过制定方案、确定需求、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考试选拔、体检复检等环节,已正式确定50名执业医师聘用人选(人员名单见附件1)。根据《贵州省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现将聘用分配工作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工作程序

1、受聘医师经省卫生厅统一培训后,持省卫生厅发放的聘用通知书到市(州、地)卫生局报到,由市(州、地)卫生局派遣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卫生局按省卫生厅分配意见安排到具体乡镇卫生院工作。

2、县(市、区)卫生局在受聘医师报到后,负责将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情况及聘用合同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受聘医师的管理和使用

1、受聘医师在县(市、区)报到后,要与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服务期限为5年,合同由省卫生厅制定(聘用合同见附件2)。

2、县(市、区)卫生局应及时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3、受聘医师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后,填写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并上报省卫生厅(登记表见附件3)。

4、受聘医师人员工资、年终考核补助经省卫生厅审核下达县(市、区)卫生局。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1500元,全年18000元由县(市、区)卫生局逐月发放;县(市、区)卫生局对受聘医师组织年终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每人每年2000元发放补助经费。

5、受聘医师列入卫生系统基层人才库,档案可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费用由聘用单位交纳,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档案保留在原单位。

6、聘用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受聘医师购买失业、医疗、养老及其他保险。

7、招聘执业医师在服务期间,根据本人绩效,按照单位奖金分配方案参与奖金分配,聘用第一年保证其不低于单位平均奖。

8、招聘的执业医师在工作两年内,优先安排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1次(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9、招聘医师服务期间连续5年年度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本人愿意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经由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正式聘用手续。

三、工作责任

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级卫生部门应主动与同级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积极沟通,加强协作,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形成横向通力协作、纵向密切联系、上下协调统一的工作格局。要保证将聘用的执业医师安排到已确定的乡镇卫生院工作,并落实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及时安排其工作岗位,并在日常生活工作上给予关心和照顾,充分发挥聘用医师的骨干作用。

 

附件:1.贵州省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名单

      2.贵州省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聘用合同

      3.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文 章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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