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发布时间】:2007-03-19 【部门】:无 【阅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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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6日,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做好2007年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和校验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建立严格的医疗机构准入和校验制度,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有效配置医疗资源、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治理和减少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措施,是营造良好医疗环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需要,是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有力保证。《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凡在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核定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医疗机构的校验审查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组织实施,校验期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每年校验1次;床位100张以上的,每3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登记执业后首次校验时,登记机关应进行现场校验,现场校验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执行情况、执业登记项目、执业人员聘用情况;检查核实执业情况,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核实、汇总、分析和处理;考核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通知》还规定了暂缓校验、注销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规定了申请校验时须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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