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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贯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1-08  【部门】:  【阅读人数】: 806

    为贯彻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精神,省卫生厅于12月29日向全省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印发了《关于贯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发布,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声誉,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审查和监管工作。《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申请(发布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广告,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前,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则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贵州卫生信息网上(www.gzwst.gov.cn)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需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意见》强调,医疗机构违反《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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