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省卫生厅等厅局(委)联合下文规范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
| | 【发布时间】:2006-11-10 【部门】:无 【阅读人数】:
1483
|
| | 10月23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门诊、住院医药费用分段按比例补偿和设立家庭定额门诊及住院按比例补偿两种模式。门诊个人账户标准:每人12元至15元。乡镇卫生院住院一般不设起付线或设起付线但不得超过50元,县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不得超过200元。住院报销封顶为20000至30000元,少数人口较少的县可掌握在15000至20000元。住院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60%至70%,县级医院45%至5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由各县自行制定。全省实行大病二次补偿办法,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自行制定,但二次补偿须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兑现给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设财政专户进行监管,由县级经办机构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乡镇合管办不得另设专用账户。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由乡镇收款员通过当地银行汇入县(市)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基金支付由县(市)合管办通过转账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由支出户分别汇至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实行当场减免补偿办法(资金由医院先垫付。村级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报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资金的筹集,参合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执行。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均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个人缴费必须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各级政府、定点医疗机构均不能用代缴、垫资等方法,虚报参合数,套取国家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打印】【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