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中医药人员荣誉、奖励制度,有效实施中医“名医”战略,加快我省名中医人才队伍的建设,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根据《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名中医”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以及社会、业内、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贵州省名中医”的评选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首次评选30名。
第四条 “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对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 “贵州省名中医”必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学风正派,无医疗事故发生。
二、具有中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含25年),或连续从事中医临床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具有中医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时间点下同)
三、每周从事临床诊疗工作4天以上,其中出门诊不少于两个半天,并在参加评选前3年内,门诊诊治病人在3000人次/年以上,离、退休人员按离岗前3年算。
四、在全省中医药界和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为中医学科、学术带头人;精通中医理论,在本学科领域有独到见解及较大影响;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治疗疑难危重病症疗效显著,诊疗技术为本省先进水平。
第六条 “贵州省名中医”评选选择条件:(以下6项条件需具备3项以上)
一、中医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或担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并已培养出2名以上硕士研究生或1名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
二、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有新观点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中医药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主编过全国本科院校中医药教材。
三、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中医药科研课题2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得地厅级中医类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一),或省部级中医类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二以上)。
五、曾经或正在担任全国中医药类学术团体理事或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六、在管理期内的省管理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
一、“贵州省名中医”评选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名中医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初评、公示、写出推荐意见;省属单位的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所属单位的分别报同级及上级卫生、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对申报有效的人员进行审评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达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为入选者,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 组织与管理
一、“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由贵州省卫生厅、贵州人事厅共同领导,组成由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贵州省名中医”的评选工作,审核确定公示后的“贵州省名中医”人员名单。
二、“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州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三、 组建由中医药相关专家组成的“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负责“贵州省名中医”评选工作。
四、对评选确定为“贵州省名中医”的个人,由贵州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省范围内宣传、表彰。
五、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等,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活动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七、 获“贵州省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行为、医德败坏的,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将取消其“贵州省名中医”称号。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为“贵州省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贵州省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条 各地及各有关单位要重视“贵州省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经验继承人,并把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之一,不定期的举办研讨班、培训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当地名中医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